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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新修订的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,四川省21市科学技术奖奖励补助和申请条件类别、流程指南整理如下,包括成都市、自贡市、攀枝花市、泸州市、德阳市、绵阳市、广元市、遂宁市、内江市、乐山市、南充市、眉山市、宜宾市、广安市、达州市、雅安市、巴中市、资阳市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、甘孜藏族自治州、凉山彝族自治州等地,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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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
(2000 年 6 月 6 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 138 号公布 2014 年 1 月 11 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 275 号第一次修订 2020 年 10 月 21 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 342 号第二次修订 2024 年 5 月 15 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 365 号第三次修订)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奖励在本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个人、组织 , 充分调动科学技术工 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, 鼓励 自 主创新 ,推动科学技术进步 ,打造西部地区创新高地 ,根据《 中华人 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》《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》《 四川省科 学技术进步条例》等法律法规 ,结合本省实际 ,制定本办法 。
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四川省科学技术奖(以下简称省科 学技术奖) ,包括以下类别 :
( 一) 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 ;
( 二) 杰出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 ;
( 三) 自 然科学奖 ;
( 四) 技术发明奖 ;
( 五) 科学技术进步奖 ;
( 六)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。
本省其他国家机关、群众团体 以及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务员法 管理的事业单位 不得设立科学技术奖
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应 当 与 国家和本省重大战略需求 、中 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紧密结合 加大对 自 然科学基础研究、应用研究 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奖励 突出对真正做出创造性贡献的科学 家和一线科技人员的奖励
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工 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实施 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贯彻尊重劳动、尊重知识、尊重人才、尊重创造 的方针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
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、评审和授予 应 当遵循公开 、 公平、公正的原则 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
第六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提名、评审 、 监督等相关规则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、服务与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各行政机构、各市( 州) 人民政府协助做好省科学 技术奖的相关工 作
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 负 责审核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结果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组成人员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 建议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 科 学 技 术 奖 励委 员 会 日 常 工 作 由 省 科 学 技 术 行 政 部 门 承担
第八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 、学者等组成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 分别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和监督工 作 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相互兼任
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条件
第九条 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 国公民 :
( 一) 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 展中取得国内外公认的重大成就
( 二) 在科学技术创新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中 创造 巨大经济效益、社会效益、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 巨大贡献 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候选者连续在川工 作时间不少于 5 年 且提名年度在川工 作 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 2 名
第十条 杰出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中 国公民 :
( 一) 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要发现或者在科学技术发 展中取得同行公认的创新性成果 对学科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
( 二) 在关键核心技术研发中取得创新性突破 推动科技成果 转化和产业化 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、社会效益 、生态环境效益或 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
杰出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候选者于提名当年 1 月 1 日 应未满 45 周岁 且提名年度在川工 作杰出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 10 名
第十一条 自然科学奖应当注重前瞻性、理论性 授予在基础 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 明 自然现象、特征和规律 做出重大科学 发现或者应用科学基本原理取得创造性研究成果的个人、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 应 当 同 时具备下列条件 :
( 一) 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
( 二) 具有重大科学价值
( 三) 得到国 内外 自 然科学界公认
第十二条 技术发明奖应当注重原创性、实用性 授予运用科 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、工艺、材料、器件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 的个人、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 应 当 同 时具备下列条件 :
( 一) 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
( 二) 具有先进性、创造性和实用性
( 三) 经实施 创造显著经济效益、社会效益 、生态环境效益或 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 且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
第十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应当注重创新性、效益性 授予完 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 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 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、组织 前款所称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:
( 一) 技术创新性突出 技术经济指标先进
( 二) 经应用推广 创造显著经济效益、社会效益 、生态环境效 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
( 三) 在推动行业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有重大贡献
第十四条 国 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对本省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:
( 一) 与本省的个人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、开发 取得重大 科学技术成果
( 二) 向本省的个人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、培养人才 成效特别显著
( 三) 为 促 进 本 省与 外 国 的 科 学 技 术 交 流 与 合 作 做 出 重 大 贡献
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每年授奖数不超过 5 项
第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严格控制奖励数量 提高奖励质量 优化奖励程序 每次授奖总数不超过 300 项
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、杰出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 、国际科学技 术合作奖不分等级
自 然科学奖、技术发明奖、科学技术进步奖各分为一等奖、二 等奖、三等奖 3 个等级 对做出特别重大科学发现、技术发明或者 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的 可以授予特等奖
第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省科学技术奖的奖励条 件制定分类、分级评价标准 提高评价的标准化、规范化水平 分类、分级评价标准应当 明确成果先进性和经济效益、社会效 益、生态环境效益和维护国家安全的具体评价内容和指标 技术 发明奖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价内容和指标应 当 以成果应用推广 为导向
第三章 提名与受理
第十七条 省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 具体办法由省科学 技术行政部门制定
省科学技术行政部 门 应 当 向 社 会 公 开 发 布 通 知 启动 提 名 工 作 明确提名原则、重点和程序等要求 并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 门 网站公告
第十八条 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由下列个人或者组织(以下 统称提名者) 提名 不受理 自 荐
( 一) 省直相关部门、市( 州) 人民政府
( 二) 符合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资格条件的专家 、学者 、 组织机构
第十九条 提名者应当遵守提名规则和程序 对提名材料的 真实性 和 准 确性 负责 并 在 提 名 、评 审 和 异 议 处 理 中 承 担 相 应 责任
提名者是个人的 应当在其熟悉的学科领域范围内进行提名 提名者是组织的 应当公布提名细则和流程 并在本学科、本行业 、 本地区、本部门或者本单位范围内进行提名
第二十条 已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 , 不再被提名为省 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候选者 。
已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 , 不再被提名 为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候选者 。
已获得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的成果 , 不再被提名为 自 然科 学奖、技术发明奖、科学技术进步奖 。
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机构不得被提名为省科 学技术奖候选者 。 公务员以及参照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》 管理的人员 , 一般不得被提名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 。
在科学研究、技术开发项 目 中仅从事组织管理或者辅助服务 工 作的 , 不得被提名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 。
同一完成人同一年度只能被提名一次 , 同一成果同一年度只 能被提名一种奖励类别 。
第二十二条 在科学技术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, 相关个 人、组织不得被提名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 :
( 一) 危害国家安全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、危害人体健康、违反 伦理道德的 ;
( 二) 有科研不端行为 , 按照国家或者本省有关规定被禁止参 与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 ;
( 三) 有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其他不适宜被提名为省科学技 术奖候选者情形的 。
第二十三条 科学技术项 目 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, 不得被
提名参与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奖 :
( 一) 在知识产权以及项 目 成果完成单位、完成人等方面有争 议尚未解决的
( 二) 依法应当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而未取得的
( 三) 有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其他不适宜被提名参与省科学 技术奖评奖情形的
第二十四条 提名者应当在提名前公示或者协调有关单位公 示被提名对象的主要情况、成果等内容 提名者为个人的 在成果 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公示提名者为组织的 在提 名者单位以及成果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公示
公示期不得少于 5 个 工 作 日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处理后 符合相关条件的方可提名
第二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对提名材料进行形式 审查 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并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网站向社会 公示 公示期不少于 15 日
第四章 评审与授予
第二十六条 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、杰出青年科学技术创新 奖 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评审包括初评和综合评审环节
自 然科学奖、技术发明奖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包括初评、专 业( 学科) 评审和综合评审环节
第二十七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建立省科学技术奖评审专
家库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初评和专业 (学科)评审的实际 需要 从评审专家库中抽选评审专家 评审专家名单在评审结束 前应当保密
第二十八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 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 不得担任评审专家 :
( 一) 本人是省科学技术奖提名者或者候选者 ( 二) 本人与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有利害关系
评审专家以及评审工 作人员具有回避情形的 应 当 主动申请 回避 提名者和被提名者认为评审专家以及评审工 作人员参加评 审活动可能影响公正的 可以在评审前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 出 回避申请并说明理 由 评审专家以及评审工 作人员的 回避 由 监督委员会决定
第二十九条 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、杰出青年科学技术创新 奖 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初评 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在评审专 家库中抽选有关方面专家 按照评审规则和程序以会议评审方式 进行
第三十条 自 然 科 学 奖、技 术 发明 奖、科 学 技 术 进 步 奖 的 初 评 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在评审专家库中抽选有关方面专家按 照评审规则和程序以 网络评审方式进行
专业( 学科) 评审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行业、专业 、学 科等分类情况 在评审专家库中抽选有关方面专家按照评审规则 和程序对初评结果进行会议评审
第三十一条 初评和专业( 学科) 评审结果经省科学技术行 政部门审议后 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
评审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 按照评审规则和程序进行综合评 审 提出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建议
第三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将综合评审形成的各 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建议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网站向社会公 示 公示期为 10 日
第三十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 听取评 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有关工 作开展情况报告 审核各奖种获奖 者和奖励等级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
第三十四条 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、杰出青年科学技术创新 奖 、自 然科学奖、技术发明奖、科学技术进步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 证书和奖金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
第三十五条 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、杰出青年科学技术创新 奖的奖励荣誉和奖金由获奖人享有 自 然科学奖、技术发明奖、科 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荣誉由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共享 奖金由完成 人按照贡献大小或者事先协议分配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奖励 荣誉由获奖人或者组织享有
归个人所有的省科学技 术 奖 奖 金 不 受 个 人 绩 效 工 资 总额 限 制 并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 得税
第三十六条 省科学技 术 奖 获 奖 人 员的 获 奖 情 况 记 入 本 人
档案
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得者的事迹载入四川省志 并可在 四 川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 作者评选中优先推荐
第五章 监督与保障
第三十七条 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的办法、奖励总数、奖 励结果等信息应当 向社会公布 接受社会监督
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项 目 应 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 的有关规定 加强项 目 内容的保密管理 在适当范围内公布
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和评审 有不同意见的 可以在公示期内 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异议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联合有关部门( 单位) 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 并将处理意见报监督委员会审定
对异议者的身份应予以保密 确实需要公开的 应当事前征求 异议者的意见
第三十九条 对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的异议不影响其评审进 程 评审委员会或者监督委员会认为需要中止评审和审核的除外
异议经调查核实成立 处于评审进程的 该候选者的评奖资格 终止 已经授奖的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授奖 追回奖励证书 和奖金
第四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省科学技术奖提名、评审和 异议处理等存在问题的 可 以 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监督委
员会举报和投诉 对以真实身份举报和投诉的组织和个人 应 当 予以答复
第四十一条 参与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专家和工 作人员应 当 对评审中知悉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保密 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评审情况、技术秘密或者剽窃技术成果 涉及国防 、国家安全的项 目 应当严格遵守相关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、法规和规章的规定
第四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省科学技术奖提 名者、候选者和评审专家的诚信档案 诚信档案中 的有关记录作 为选聘评审专家、授予提名权的重要依据
第四十三条 宣传省科学技术奖获得者的突出贡献和创新精 神 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 规 定 不 得 以 夸 大、虚 假、模 糊 宣 传 误 导 公众
第四十四条 禁止使用省科学技术奖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
第四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列入省级预算 奖金 数额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并根据经济社会 发展水平动态调整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
省财政、审 计 等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、法 规 和 规 章 规 定 加强对省科学技术奖励经费的监督
第六章 法律责任
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法律、法规已有法律责 任规定的 从其规定
第四十七条 候选者进行可能影响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 公平、公正活动的 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取消其 参评资格 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
其他个人或者组织进行可能影响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 平、公正活动的 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相关候选 者有责任的 取消其参评资格
第四十八条 评审委员、评审专家违反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 作纪律的 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取消其评 审 委 员、评 审 专 家 资 格 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
第四十九条 获奖者剽窃、侵 占他人的发现、发明或者其他科 学技术成果的 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 由省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 追回证书和奖 金 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
第五十条 提名专家、学者、组织机构提供虚假数据、材料 协 助他人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 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 评 情节严重的 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 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 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
第五十一条 第三方机构为参评省科学技术奖出具虚假的分 析测试、查新、评价、审计等报告的 由有关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依法 处理
第五十二条 参与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滥用职 权、玩忽职守、徇私舞弊的 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
第七章 附 则
第五十三条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 开展科学技术
奖励活动
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有关 活动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 具体办法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另行制定
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 自 2024 年 7 月 1 日 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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